【台灣醒報記者林意玲、范捷茵報導】對於學運人士訴求等「兩岸協議監督條例」立法後,再審服貿,行政院長江宜樺28日在記者會中答覆說,如果條例如同執政黨所期待,可以在一個預期的時間(如本會期)內完成立法再審服貿的話,他可以接受。若立法延宕,以致影響服貿通過遙遙無期,他基於社會的最大利益是無法接受的。江揆強調,行政院對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的立場是開放的。
江宜樺是在被本報記者兩度追問,是否可以先立法再審服貿時做了上述表示,他進一步指出,若反對黨的主張不准設立完成監督條例審查的時間表,又要求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一定要立法完成後才審服貿,這會造成服貿遙遙無期的延宕,他無法接受,「因為過去我們也常常看到很多條例或法案,在立法院審查超過兩年,算是司空見慣。」
他說,朝野黨團如果沒有共識決心,把它趕快通過的話,那麼監督條例什麼時候會完成,已不是行政部門能夠主導的。但江揆也說,不管條例或快或慢去立法,行政院的立場是開放的,我們不排除法制化。但是針對服貿本身,回到原點進行審查,這不是我們所期待的。
江宜樺說,最早的時候,我們並沒有一套���督兩岸簽署協議的溝通的標準程序,但是,執政黨黨團在2月19日左右,已經提出了一個四階段的溝通機制,要求行政部門對於任何一個兩岸的協議,必須在四個不同的階段,都要接受社會大眾,尤其是國會的監督。
他解釋這四個階段說:第一個階段是議題形成階段,就是兩會在討論哪一些事情要談的階段;第二個階段是業務溝通階段,就是當確定哪一些議題準備要跟對方談判時,相關部會要進行什麼樣的準備;第三個階段是協議簽署前的階段,這裡面包括要向國會報告打算要簽署的協議主要內容,並向相關的團體以及社會大眾去說明,政府打算要簽署的協議的方向;第四個階段是在協議簽署之後,在還沒有生效之前,必須把協議簽署前不便透露的一些細節,在簽署之後向社會大眾說明。
江宜樺也說,根據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」第五條裡,已經針對任何涉及到法律的修正或是新法律的制訂,都一定要送到國會來審議,但是如果說協議簽署的內容,沒有涉及到法律的修正或制訂的話,就是送立法院備查即可。因此,兩岸的服務貿易協議並沒有牽涉到法律的修正與制訂,所以並不需要以審議的方式,或者是另外再針對這樣的情況去立法。同樣的,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提供一個原則性的指導,行政院可以在這個原則之下制訂行政命令或法規命令。
針對最近社會工商團體與法政學界呼籲,行政院應該把之前執政黨團所提出來的四階段的監督機制法制化,以便消除社會大眾對於兩岸協議可能的疑慮,江宜樺正面回應說:「行政部門對於協議機制、監督機制的法制化,我們基本上抱持開放的態度,接下來會跟黨團來密切地配合,看看在朝野協商的過程裡面,對於兩岸協議監督機制的法制化如何具體落實,只要大家有這個共識的話,我一定會責成主管機關陸委會,配合法制單位,儘速把應該法制化的文件擬訂出來,作為未來兩岸協議監督更明確的依據。」
■ 新聞專輯/服貿審議衝突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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