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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3日電)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,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將她從一審的2年改判為無罪。高院發言人陳晴教指出,檢方在高院審理期間,提及李可能有涉貪污罪的法律問題,因此本案仍可上訴。

李慶安被控擔任第7屆台北市議員及第4、5、6屆立委期間,故意隱瞞具有美國國籍身分,詐領薪資新台幣1億餘元,檢方當時以詐欺、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起訴。法院一審時,以詐欺罪判她2年,全案在二審逆轉,高院合議庭改判李慶安無罪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檢方起訴的罪名,均屬二審定讞,但承審的二審合議庭卻認為本案可以上訴。

高院承審合議庭表示,台北地檢署起訴時,未認定李慶安具有公務員身分,僅以普通詐欺罪起訴,但李慶安在高院審理期間,稱自己並非從一開始就沒有公務員身分。審判長李英勇當庭徵詢檢方意見,高院公訴檢察官當庭也認定李具有公務員身分,合議庭因而主動告知李慶安恐涉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的貪污罪。

審判長李英勇今天解釋,雖檢方以詐欺等罪起訴李慶安,二審審理期間,檢方也未聲請變更起訴法條,但合議庭認為,檢方對李的身分認定牽涉法條變更,因而全案能否上訴,不應拘泥在原本的起訴法條,合議庭認為本案仍有上訴空間,也將在正式判決書的最後加註「檢察官得上訴」的文字。

高院發言人陳晴教也贊同合議庭的看法。他指出,法官的法律見解不受檢方引用法條拘束,既然檢方在二審時,對李有無公務員身分的認定出現改變,因而本案檢方仍可在二審後提起上訴。

但高院這項可上訴的見解在基層法官中引發不同討論。一名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指出,依照刑事訴訟法,得否上訴應以檢方起訴法條為準,本案既然一開始以二審定讞的罪名起訴李慶安,且二審時的公訴檢察官也沒要求變更起訴法條,也沒追加起訴,在二審判李慶安無罪後,案件就應該定讞。

另一高院法官也認為,本案檢方上訴二審時,僅就李慶安被控偽造文書獲判無罪的部分提起上訴,未爭執李慶安有無貪污問題,高院合議庭卻認為檢方還可上訴,這樣的見解在法界非常罕見。1000823


本文來自: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823/5/2xeo3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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